重庆律师:大连13岁行凶男孩家人始终不道歉,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赔礼道歉,但法院可采取替代执行方式。
在“大连10女孩遇害案”中,13岁的男孩蔡某某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已判决其家人赔偿原告128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然而,至今男孩家人仍未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针对此情况,分析如下:
一、赔礼道歉的法律性质
赔礼道歉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它要求加害人作出意识到错误并真诚悔过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口头上的,也可以是书面上的。赔礼道歉旨在缓解受害人的内心创伤,对于受害人而言,往往在意加害方的赔礼道歉胜过金钱之赔偿。
二、赔礼道歉的执行问题
当加害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时,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其口头或书面的道歉。因为赔礼道歉涉及到个人的主观意愿和道德判断,无法像金钱赔偿那样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实现。
三、法院的替代执行方式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了以下两种替代执行方式:
由执行法院委托媒体将判决书的内容公开,由侵权人承担费用: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法院的判决和侵权人的行为公之于众,通过社会舆论的压力来促使侵权人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同时,公开判决书的内容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慰藉。

执行法院代替侵权人,以侵权人的名义在特定场合或者媒体刊登道歉声明,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这种方式是法院直接代替侵权人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通过刊登道歉声明来消除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由侵权人承担费用也体现了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性。
四、替代执行方式的效果
从执行的效果上看,将判决公布于众或刊登道歉声明实际上也是对加害人的再一次行为否定。这些赔礼道歉替代方式的应用不仅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凸显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智慧和灵活性。
综上所述,虽然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赔礼道歉,但可以通过替代执行方式来维护司法权威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大连13岁行凶男孩家人始终不道歉的情况下,法院已经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并可能会采取上述替代执行方式来促使男孩家人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