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住户口的条件如下:1、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2、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3、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4、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常住户口的办理程序:1、提交户口迁移申请: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户口迁移的申请;2、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3、提供迁移原因证明:如就业、购房、婚姻、投靠亲属等合法稳定住所或就业的证明;4、填写相关表格:完成《居民户口登记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的填写;5、审核与批准: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予以批准;6、办理迁入手续: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完成户口登记,领取新的户口簿。综上所述,常住户口的条件包括:公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相关人员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则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