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杀妻碎尸案中,凶手的儿子一般不能继承被害人的遗产。具体分析如下:
遗产继承顺序与丧失继承权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来女士的父母已离世,其遗产应由子女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许国利作为杀害来女士的凶手,已丧失对其遗产的继承权。
来女士的子女范围:
来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女(现年30岁),与许国利育有一女(现年12岁),许国利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现年30岁)为来女士的继子。
因此,来女士的法定子女继承人为大女儿、小女儿及继子(若形成扶养关系)。
继子继承权的判定:
扶养关系认定:继子女继承权需以与继父母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为前提。来女士与继子建立继母子关系时,继子已近成年(17岁左右),且来女士经济状况良好,未接受其赡养,双方未形成赡养扶助关系。
抚养教育事实:若继子未成年时与来女士共同居住生活,来女士对其有抚养教育事实,可认定形成扶养关系。但本案中,继子已近成年,来女士对其抚养教育时间有限,难以认定存在充分扶养关系。
法律与道德冲突:即使继子形式上符合继承条件,但其继承行为可能违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许国利因杀害来女士丧失继承权,若继子继承遗产后先于许国利去世,许国利可能通过继承儿子遗产间接获得来女士财产,严重违背法律初衷和道德公义。
拆迁房权益的特殊情形:
若拆迁房为来女士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许国利儿子无权继承其份额。
若拆迁房包含许国利权益(如按户口分配的补偿),该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许国利死后,其儿子可继承该部分财产,但需优先用于赔偿来女士亲属提出的271万元民事赔偿,剩余部分才可作为遗产分配。
结论:
许国利儿子作为继子,因未与来女士形成充分扶养关系,且继承行为可能违背法律伦理,无权继承来女士遗产。
其可能继承的财产仅限于许国利在拆迁房中的权益部分,且需以民事赔偿后的剩余财产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