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授予外国人的8种居留证件分别为 B、C、Ci、F、G、L、N、S,具体信息如下:

居留证B
性质:长期居留证,适用于长期在瑞士居留的外国人(工作或不工作均可)。
期限与更新:
首次入境的第三国人士最多获1年居住许可,原则上需每年更新(欧盟公民每5年更新一次)。
持证者若无违法、犯罪、需国家救济或劳工市场问题,且公职人员交纳或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居留证可延长。
权益:可离境瑞士旅行。
居留证C
性质:永久居留证,是外国人可获得的权利最多的居住证件。
申请条件:
非欧盟公民需在瑞士无间断居住满10年(欧盟公民满5年)。
美国或加拿大籍人士申请条件由瑞士当局另行规定。
期限与权益:
授予5年或10年居住许可(具体期限因国籍而异),无期限和地域限制。
税务交纳方式与瑞士籍人相同(每年一次性交纳,而非每月从工资扣除)。
居留证Ci
性质:外交人员家属居留证,适用于在瑞外交官及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家属。
颁发对象:仅限外交官配偶及25周岁以下子女。
期限:取决于外交官在瑞士的公职期限。
居留证G
性质:瑞士邻国工作人员居留证,适用于在瑞士邻国(德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及列支敦士登)居住并在瑞士工作的人。
申请条件:
拥有瑞士邻国永久居留权。
在邻国边境地区居住超过6个月。
遵守瑞士劳工市场规定。
期限与限制:
首次签发期限为1年,仅限签发州就职。
更换工作地或职业需州政府批准。
持证者必须每周至少离境一次。
居留证L
性质:短期居留证,适用于因特定原因(因工或非因工)在瑞士居留时间低于1年的第三国公民。
期限与限制:
联邦每年颁发一定数量,有效期最长24个月(需为同一雇主工作)。
工作期限低于4个月者无年度数量限制。
赴瑞进行Aupair或短期职业培训者,居留期限为1年(特殊原因可延长6个月)。
居留证F
性质:暂时居留证,适用于申请避难被拒但因特殊原因(如战争、黑社会仇杀)无法返回本国者,或因严重人身危险无法返回原籍者(如避难4年未被裁定者)。
期限与权益:
正常期限为12个月。
在劳工和经济市场允许的情况下,可获得非个体自营工作许可。
居留证N
性质:避难居留证,授予在瑞士申请避难并等待裁决的外国人。
限制与权益:
等待裁决期间必须在瑞士境内居留。
特定情况下可获得非个体自营工作许可。
居留证S
性质:保护居留证,属于瑞士暂时居留证。
限制与要求:
持证者不允许离开或二次进入瑞士。
居留证期限不等于停留许可期限。
就职或更换职业前需申请工作许可,并向雇主出示此证。
必须在证件失效前2周或更换地址后8天内主动向发证州政府申报。
不可作为身份证明使用。

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在瑞士居住3年以上,正常纳税,有雇佣关系。
工资要求在4000欧元以上(可通过挂靠公司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