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是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文件,其旨在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以下是对该指导意见的详细解读:
一、发布背景与意义
- 发布时间:该指导意见于2008年12月23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件号为国办发[2008]133号。
- 实施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政策。
- 意义:这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对于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书育人事业,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二、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与对象
- 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
- 对象: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与水平的核定
-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 水平核定: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 分配原则: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 激励导向: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 民主参与: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 经费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 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六、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 组织实施: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 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综上所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是一项旨在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政策。通过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可以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