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司法互通”并不意味着“在港资产可被内地直接充公”,香港律政司已对此进行辟谣。 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读:
内地判决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
香港法院必须信纳提出申请的内地判决符合本港条例要求,才会发出登记令。这意味着内地判决需经过香港法院的审查程序,符合条件后才有机会在香港生效,并非自动生效。

新规仅涉及民商事判决的互认与执行
司法互认存在不适用范围,新规只针对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不涉及其他类型案件。
申请人必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判决书副本和证明书,再提交给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这一机制并非由两地司法机构直接交换资讯,因此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
在港资产不会被内地法院自动充公
内地判决须经正当程序登记才有机会在香港生效,且香港法院与内地法院不会直接沟通。
以张三(香港人)和李四(内地人)的纠纷为例,即使香港法院承认了判决,债权人仍需提供债务人在港资产的证据,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若无法举证,香港法院将不会裁定强制执行。

两地司法互通的实际影响
司法互通主要免去了当事人反复提出诉讼的麻烦,简化了跨境民商事纠纷的解决程序,但并未完全消除跨境执行的障碍。
自我举证、律师调查取证等手段往往需要较高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香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遇到送达失败、跨境调查取证困难等问题。
香港司法独立性的保障
香港和内地司法互通并非新鲜事,香港在普通法制度下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已有法可依,目前涵盖多个司法管辖区。
两地司法互通的新规仅限于民商事判决互认,且判决不会自动生效,充分尊重了民众的财产权和隐私权,香港的财产安全依然能够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