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浙江省政府决定调整部分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此次调整对象包括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职业的城乡居民,以及原下乡知青。针对曾经从事上述职业的人员,将按照其在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增发标准由其原在岗工作时间的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计发方式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原在岗工作时间的账户化额度,计算基数为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再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在岗工作时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将由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对于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调整完善政策将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县(市、区)应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