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而思”状告“思而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商标权属与知名度
北京学而思公司成立于2005年,旗下“学而思”系列商标共333件,涵盖“学而思培优”“学而思在线”等,多数已注册成功。
核心商标如第9068528号“学而思”、第30743596号“学而思XRS”等,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服务项目。
原告品牌在教育培训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且在武汉市多区设有分支机构。
被告行为与抗辩理由
被告洪山思而学中心成立于2009年,早于原告部分商标注册时间,其在门店及宣传资料中简化使用企业字号“思而学”。
被告主张其行为属合理使用企业字号,非商标性使用;且“思而学”与“学而思”文字排列、含义、读音不同,不易混淆。
被告强调自身在武汉具有品牌影响力,无攀附故意。

一审(武汉中院):
认定被告使用的“思而学”标志与原告商标仅文字顺序不同,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使用企业全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其成立早于商标注册时间)。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二审(湖北高院):
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商标近似性:根据《商标法》,商标近似需满足“文字、图形、读音或含义等要素相近,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本案中,“思而学”与“学而思”文字完全相同,仅顺序颠倒,显著部分高度重合,符合近似性标准。
混淆可能性:原告商标在教育培训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服务与原告核定使用范围重合,消费者易误认两者存在关联。
企业字号合理使用边界:被告虽成立较早,但未及时注册商标,其简化使用字号的行为超出合理范围,构成商标性使用。

商标注册优先性:企业应尽早申请核心商标,避免因未注册导致法律保护薄弱。本案中,被告因未及时注册商标,即使成立时间早于原告部分商标,仍被判定侵权。
品牌保护全面性:除商标外,广告语、商业活动突出使用的文字、图案等均需申请保护,防止他人搭便车。
企业字号与商标区分:使用企业字号时需避免简化至与他人商标核心部分相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