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制定的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该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并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若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决定,也不得增加其义务。

此外,规定还强调了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需选择最有利于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方式。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权益受到侵害,他们有权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在实施可能影响他们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书面告知相关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权、申辩权,还有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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